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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添加时间:2016-05-31 11:00:27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保留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人事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环境监察执法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根据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梳理并公布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环监局负责落实)按照发展改革委统一工作部署安排,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信用中国”建设,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政法司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把实体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编制完善项目服务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研究出台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规范,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舒心。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办公厅牵头负责,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四)推进环境经济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环保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环境经济政策的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政法司牵头落实)

 

(五)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情况的公开工作,涉及负面清单调整时,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政法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落实)

 

(六)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在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项目建设环境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等相关信息,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前依法公开环评文件全本,环保部门受理后,应向社会公开受理、审查、审批等相关信息。(环评司牵头落实)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减税降费、国有企业运营监管方面的信息公开。(涉及相关职能的司局配合落实)

 

(七)积极推进决策公开。研究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积极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出台政策的业务司局牵头落实)研究推进环境保护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宣教司牵头,会同政法司及有关司局落实)

 

(八)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各业务司局负责落实)推动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贯彻落实环保政策措施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涉督查事宜办公厅会同环监局(督查事项)、督察办(约谈、区域限批等)落实,涉审计事宜规财司牵头落实)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规财司牵头落实)

 

(九)推进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全国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正式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内容包括:重点区域未来5天形势、省(区、市)未来3天形势、重点城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监测司牵头落实)

 

2.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2016年1月起,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通过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公开渠道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开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监测司牵头负责,并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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