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周边辐射等环境安全。同时对周边群众做好充分的沟通宣传解释工作,让周边群众放心。
(二)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确保线路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区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环保标准。
(三)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变电站周围各功能区噪声、线路两侧噪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防止噪声扰民。
(四)变电站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站外市政污水管道。变电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线路与公路、铁路、电力线等交叉跨越时应按规范要求留有足够的净空距离;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六)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工程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申请验收。
四、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建立环保管理和监测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各项污染因子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可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五、我厅委托河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和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施工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厅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厅审批。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