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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必要且可行

添加时间:2016-05-16 11:35:48 来源:中国能源报

 

其二,燃煤发电企业承担配额责任是落实电力行业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由于煤炭价格持续下降,发电企业投资煤电热情高涨,近一年多来在电力消费增速大幅降低的情况下,煤电装机仍创历史新高,2015年新增煤电装机超过5000万千瓦,且有超过3亿千瓦的煤电处于在建、核准或前期工作状态。2014以来,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增速明显下降,部分地区的电力行业供应过剩局面已非常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预计“十三五”期间的用电量增速也趋于平稳,煤电项目大干快上的局面加剧了当前全国电源过剩的趋势,造成各类电源之间,尤其是煤电与可再生能源之间直接争夺当前的利益空间和未来的发展空间,考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领域供给侧改革等各项要求,需要强化煤电企业发展或支持清洁能源的责任,并进一步抑制企业投资煤电的冲动,推进向清洁绿色电力转型。

 

其三,承担绿色电力配额是燃煤发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体现。

 

长期以来,我国煤电定价机制并没有将其外部性成本考虑在内,煤电企业在排放污染物时没有承担应有的环保责任,其外部性成本被社会公众承担了。

 

此外,碳交易等反映煤电外部性成本的市场机制还需要时间才能得以全面实施,在近期内传导到煤电成本上的作用也有限。

 

燃煤发电企业购买绿色证书满足配额要求,是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可作为支付其外部性费用的一条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煤电企业以自建非水可再生能源项目或购买绿色证书方式完成配额指标,与现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并无矛盾冲突之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对象是电力用户,是依据销售电量征收的,体现的是全体电力用户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责任,征收范围并不包括发电企业,煤电企业也不需要依据其发电量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燃煤发电企业承担15%的配额指标

 

是与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要求相适应的

 

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占比达到15%,是“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约束性目标。当前,发电是我国商品化非化石能源的主要来源,占98%以上。

 

在非化石能源发电中,由于建设工期的因素,到2020年可投产的水电、核电项目及可能发电量基本是确定的。为实现非化石能源15%占比指标,“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初步确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装机分别达到2.5亿千瓦、1.6亿千瓦、1500万千瓦,折算为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总计约6800~7000亿千瓦时。再考虑2020年的与燃煤发电量约4.4~4.8万亿千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约占燃煤发电量的15%。

 

换言之,如果燃煤发电企业实现了配额指标要求,2020年国家确定的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相应也就可以实现。

 

绿色证书交易是发挥市场机制

 

促进可再生能源融入电力市场的重要手段

 

在目标引导制度和发电配额考核制度中,建立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是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一个亮点和核心。

 

如果没有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无论对电网企业提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要求,还是对发电企业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要求,都会不可避免带上行政计划色彩,与市场化改革方向相悖。根据《通知》规定,燃煤发电企业可通过自建非水可再生能源项目或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的方式,完成发电配额考核指标要求,即通过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机制的实施和促进可再生能源逐步融入电力市场。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与可再生能源电价和补贴政策之间有直接关联,应与电价和补贴机制改革相辅相成,协同推进。

 

考虑到电力体制改革提出要放开输配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发用电计划也将有序放开,新增的火电原则上都要参与市场,这样未来燃煤发电标杆电价存在的意义就会逐渐失去,这也意味着依托燃煤标杆电价的可再生能源价格及补贴机制要做重大调整。未来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电价形成机制可能需要由分资源区标杆电价逐步调整为电力市场中的批发电价加上定额电价补贴两部分组成,即由现有的差价补贴向定额补贴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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