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方式
(一)小型光伏电站扶贫。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利用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公共建筑屋顶等建设50~100千瓦小型光伏电站。
(二)易地搬迁工程光伏扶贫。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利用新建建筑物屋顶或外墙面,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纳入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的贫困户利用屋顶或周围空闲地建设3~5千瓦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四)依托产业园建设光伏电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建设光伏扶贫项目,采取政府、产业园区和光伏企业合作的方式,将上网发电收益折股量化到贫困村和贫困户。
五、资金来源
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合力推进、注重实效”的总体思路,多渠道筹措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
(一)实施政府基建补助。对纳入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计划的光伏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解决建设资金,不纳入市级财政补助范畴。对未纳入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计划的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市财政分2年安排精准扶贫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50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10万元/个;100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20万元/个。各县市区制定对贫困村和贫困户光伏扶贫工程的县级财政补助政策。
(二)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争取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光伏电站建成后,从发电收益中分期还本付息。
(三)统筹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和财政预算内投资。
(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
(五)鼓励我市光伏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建设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产品质量好、资金实力强、扶持让利多的市内落户光伏企业与贫困村合作共建光伏扶贫工程,采取EPC总承包或者“公司先期垫资+业主自筹资金+扶贫贷款”的模式援建光伏电站。对参与我市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的本地企业或使用本地光伏产品的外地企业,我市将在光伏电站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