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排放权交易融资
在强制性减排机制下,排放权都是由政府在固定的排放配额总量之下授予企业的,限定了企业可以排放污染物的最大额度,同时超限排放将遭受严厉制裁。排放权成为了一种稀缺的企业“财产”,归被授予排放权的排放企业所有,用于交易的排放权是初始分配排放权额度的一部分。企业可将通过实施节能减排而产生的富余排放权额度放在市场上出售变现,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节能减排企业可以在节能减排项目实施完成后申请监管部门对减排项目实际运作的效果进行审查并确认实际完成的减排额度,然后将监管部门所确认减排量对应的排放配额放到交易市场上出售,获得与确认的减排量相对应的当期收益(“现货交易模式”)。节能减排企业也可以在节能减排项目实施前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评估与审计,在获得监管部门对节能减排项目的审批之后将与逾期减排量相同的排放权出售给排放权需求方(“期货交易模式”)。
现货交易模式下企业所交易的排放配额是经监管部门核证认可的减排量,企业因减排项目实施不力而引起超量排放的风险较小,但是企业通过排放权交易获得的收益仅能实现减排项目成本的回收,不能缓解节能减排项目实施期的资金需求问题。而在期货交易模式下企业在减排项目实施之前即可通过出售逾期减排额度回收资金,可大幅缓解实施减排项目的资金压力。
我国已经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深圳和湖北七个地区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了相应的交易平台并制定有相应交易管理办法。目前,国家发改委也正积极推动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速完善碳金融体系的建设。从交易对手来看,排放权潜在买家主要分为三类:有排放需求的企业、排放权储备机构(比如碳基金)以及专门从事排放权投资的中介机构。
(五)EMC项下节能服务商提供的资金支持
EMC(EnergyManagementContract)即合同能源管理。在此种模式下,节能服务商通过与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并与企业分享节能效益,以此取得节能服务报酬和合理利润。在EMC项目实施过程中,节能项目审计、设计、融资、采购、施工等均由节能服务商负责,项目企业无需额外投入资金,只需将合同期内的部分节能效益与节能服务商进行分享。
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上月的电费是100万元,经节能服务商采用汰旧换新、改进工艺、加强维护、错峰用电等技术与管理措施后,使所服务企业的电费下降到了80万元,那么20万元的节电效益将由企业和节能服务商按照约定比例分享。经过数个月的运行后,节能服务商通过分享节电效益收回投资成本后,节能服务合同即告结束,以后所产生的节电效益及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全部归企业所有。
(六)商业银行节能减排融资创新
商业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是节能减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尽管节能减排项目周期长、技术含量高、风险控制难等特点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小挑战,但近年来不少商业银行在节能减排融资模式实施了一些有益的创新举措。
兴业银行是我国首家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的商业银行,2006年,其与国际金融公司IFC联手推出节能减排项目一期融资,为我国46个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了9亿元贷款。此外,兴业银行还针对不同客户需求和项目类型,推出节能服务商(EMC)融资、排污权抵押融资等多种融资模式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北京银行则在大唐新能源集团内蒙图察汉风力发电项目9亿元融资中创新地将项目的CDM收入作为还款保障之一,为节能减排项目融资结构的设计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在国家政策和市场竞争双重作用的推动下,各商业银行争先恐后地为节能减排项目融资设计并开辟新渠道,这将有效地解决中小型节能减排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
(七)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节能减排项目融资的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节能减排企业以节能减排项目的销售收入及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
2014年12月7日,由嘉实资本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合作发行的国内首单央企环保领域资产证券化产品——“嘉实节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这是在上交所挂牌的第一例央企绿色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也是是中国节能首次运用资产证券化金融工具进行融资。“嘉实节能1号”的基础资产是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经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而享有的特定期间内实现的电力销售收入及所对应的收益权。
三、结语
融资问题始终是制约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发展的关键因素,而随着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下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投融资方式多样化与市场化的发展,节能减排项目已摆脱了过去对政府资金严重依赖以及商业银行借贷难的困境,开启了融资模式的新篇章。在此环境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及风险承担能力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