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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市:多重补贴促光伏产业发展

添加时间:2016-05-13 13:03:19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集聚光伏产业

 

(一)统筹资源,大力招商。优化全市光伏产业布局,引导各类发展和创新资源要素向工业园区集中,根据各园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产业布局,统筹全市太阳能、土地、采煤沉陷区等资源,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寻求引进优质配套产业项目。积极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系统集成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高效蓄能企业,并列入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招商,促进光伏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招商局、各县区、市开发区)

 

(二)推动合作,做强做优。鼓励光伏发电、光伏产业链相关企业间的生产协作配套(即投资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光伏产业),支持上下游企业通过原材料共同采购、企业间产能匹配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本地光伏发电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光伏企业产品。重点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组件及关键材料的研发,加快产业化、规模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以及智能电网等的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区、市开发区)

 

(三)创新服务,融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有订单、信誉好、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生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满足新增融资需求,放宽贷款周期,不抽贷、不压贷。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光伏生产企业以可获得光伏产品的待发放销售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先行给予贷款支持。同时,按照《淮北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支持产业发展政策,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国资局〕、各金融机构)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用足用活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一)支持光伏应用。

 

1.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同时在我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光伏产业项目的,或70%以上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由受益财政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根据光伏市场、技术变化情况,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达到盈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局〕)

 

2.光伏扶贫项目补贴。从2016年起,市、县级扶贫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支持农村贫困户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和村级光伏电站,加快实施“光伏扶贫”试点工程。(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各县区)

 

3.道路和公共场所照明工程补贴。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设。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各县区、市开发区)。

 

4.节能政策支持。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可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居民自发自用发电量不纳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企业业主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淮北供电公司)。

 

5.土地政策支持。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土地实际利用状况,采取区别化用地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国土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6.电网配套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建设。同时,电力部门要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余量上网部分进行全额收购。电网企业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工作,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按月转拨补贴资金、代收并转拨业主用电费用。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政府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淮北供电公司)

 

7.度电补贴支持。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质监局编制全市光伏应用产品推广目录,推广目录每年年初由三部门共同发布。全部使用推广目录产品的光伏应用项目,可以申请市本级度电补贴或投资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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