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风电资讯 光伏资讯 电力资讯 | 新能源汽车 生物质能 节能环保 | 煤炭资讯 石油资讯 天然气资讯 | 企业黄页 供求平台 | 项目审批 智能信息
风电招标 光伏招标 技术数据 | 风电投资 光伏投资 电力投资 | 风电会展 光伏会展 电力会展 | 招商园区 专题报道 产业书刊 | 网络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阅读

图文解说各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添加时间:2016-05-13 12:58:25 来源:汽车智能充电微信

(4)广州:新能源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1:1的比例进行补助

(5)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

2015年12月底,河北省发布《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根据该政策,河北省将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6)长春市: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

2015年12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确定长春市2016年依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标准1:1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中省、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7)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2014年10月22日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该办法,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武汉地方财政(省、市、区)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单位购买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开展业务,视其持续经营状况,地方购车补贴采取分期拨付方式。

(8)西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延续一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8日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9)山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5年11月11日,山西省政府官网发布《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计划,到2016年底,陕西省各类电动汽车生产能力达到53000辆,其中电动客车10000辆、电动码头车1000辆、电动物流车5000辆、电动工程用车2000辆、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35000辆;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细则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标注的燃气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车,在山西省境内高速公路通行时减半征收高速路通行费。

(10)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5年底,海南工信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根据该意见稿,海南省到2020年争取在全省范围内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0000辆,累计建设充电桩25000个以上。对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予以补贴。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省级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比例按照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实时调整。对于经营性分散充电桩等公共充换电服务设施,按主要设备投资额给予财政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5%,市县城市财政补贴15%;对于大型经营性集中充换电服务设施,按主要设备投资额给予3年期贷款免息。

其他标准

(1)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015年10月2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沈阳市地方补助标准:

(一)车辆采购补助标准。按照地方与中央0.7~0.9:1的比例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全车辆全家的60%,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再给予适当奖励。

(二)基础设施补助标准。将中央财政对基础建设的奖励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设备投资额的20%。

(2)江苏省: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年3月1日,江苏省财政厅和经信委联合发布《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①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②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