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针对温室气体减排的碳市场和碳金融发展状况
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中提出了“碳交易”的概念。“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是指在一个特定管辖区域内,允许获得碳排放配额的排放主体将其剩余的指标拿到市场上买卖,确保区域实际排放量不超过限定排放总量的一种减排措施。从事这种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被称为“碳(交易)市场”。
碳金融是伴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及碳交易市场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银行贷款、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狭义的碳金融则特指以碳排放权期货和期权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广义的碳金融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存在重复和交叉。因而,这里讨论的碳金融是狭义的概念。
(1)碳市场快速发展。由于我国作为《京都议定书》非附件I国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项目开发。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履约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情况决定了我国碳市场发展历程以2012年为界,分为两个主要发展阶段:一是2012年以前的CDM阶段,二是2012年以后,试点碳交易所,建立国内碳交易配额交易型市场阶段。
2008年之前,我国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交易所。2008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决定成立碳交易所,此后两个月内,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成立。随后,国内多个省市设立了环境交易所。在我国碳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主要以环境权益交易所为交易平台。
由于我国没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碳市场交易主要局限于节能减排技术交易和基于CDM项目的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整体规模不大。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国内的碳交易市场机制来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并提出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此,我国碳市场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2014年9月发改委发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将继续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全国碳交易市场运行以后,将在确保流通的碳单位同质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有7个碳交易试点,实现全国市场与7个碳交易市场的兼容。
目前,7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都明确了交易范围,设定了控制碳排放的目标,建立了碳排放的核查体系,也建立了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平台,并开展了相关能力建设,试点进展顺利。截至2015年3月31日,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累计成交量约200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近13亿元。
(2)碳金融破冰。随着碳市场发育壮大,我国碳金融也开始起步。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称,“将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广东自贸区有望设立国内第一家碳期货交易所。今年6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签署了国内首笔碳排放权场外掉期合约,交易量为1万吨。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空间广阔
1、未来绿色投资资金需求巨大
一是绿色发展对资金需求巨大。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测算,2012年我国绿色投资的规模大约是1.64万亿人民币,占GDP的比重是3.16%,2015-2020年中国绿色发展所需要的绿色投资大约是每年2.9万亿元人民币。在全部绿色投资中,扣除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及企业自筹资金后,需依靠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来筹措的资金缺口每年在大概2万亿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