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电项目(包括自备电厂)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运营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启动。国家能源局制定监管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解读有关政策及要求,部署启动监管工作。
(二)各地核查。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要求,对本地区煤电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文件要求,5月31日前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国家能源局。
(三)现场检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电力司会同相关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根据核查情况选取部分省份开展重点督查。其他省份由派出机构会同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内容和核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并于7月20日前将现场检查报告报国家能源局。
(四)总结整改。国家能源局汇总自查和现场检查情况,梳理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形成监管报告,督促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好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核查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开展的重点督查、现场检查要积极参与和配合。
(三)监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在现场督查、核查过程中切实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监管对象提出与监管工作无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