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环境准入,促进提高新增产能质量
通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新增产能更优,新增产品更加环境友好,不断满足全社会日益增加的对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四)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加快开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长江经济带等地区战略环评,研究提出“生态保护红线、排污总量上限、环境准入底线”,为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提供指导。
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全面开展产业园区、公路铁路及轨道交通、港口航道、矿产资源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对于重点领域相关规划未依法开展环评的,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于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要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
严禁新增低端落后产能。各地在制定产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控制超出本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的新增产能,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国家明令禁止审批的项目,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鼓励发展优质产能。对于产品升级换代、工艺技术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城乡污染治理、新兴产业以及环保产业等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2016年底前,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其中,对于基本没有环境影响的项目,取消环评审批。对于环境影响较小的,实行备案管理。对于其他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
(五)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各地应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发展状况、治理技术、经济成本、管理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环境质量超标地区,要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进程,制定并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标准。严格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对于提前达到下阶段更严排放标准的,鼓励各地采取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企业提标改造。
推动燃煤、车用油品、船用燃料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增加有害物质控制和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环境友好型产品。
(六)严格监督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北方省份尤其是采暖期易出现空气重污染的地区,要加快协调制定以环保指标为主要内容的、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加大对煤炭使用企业的检查力度,对燃用煤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依法处罚。
各地要高度关注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取暖用煤、生活用煤、蔬菜大棚用煤,在秋冬储煤、用煤季节,要协调配合煤炭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加大抽查和督查力度,严厉打击企业送检样品和实际使用不一致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落实环境治理任务,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提出了明确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治理任务,为环保产业扩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提供了大好机遇。环保产业发展也将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七)扩大有效市场需求。按照“十三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本地区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治理需求,重点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实施一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项目。
各地要向社会公开工程项目清单等信息,全面废止妨碍形成统一开放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积极研究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投融资平台,推动多元治理模式,主动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污染治理。
(八)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国家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建立环境保护PPP中央项目储备库,并向社会推介优质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开发性金融资金、中央拨付的各类环保资金等将优先支持环境保护PPP项目的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并结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治理任务的需要,紧紧围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建立重点推介项目库,上报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绿色通道、部门联批联审一站式服务,制定支持性政策措施,确保高质量PPP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