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动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努力提升发展质量
1.积极推动科技创新。结合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科技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市场对绿色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的决定性作用,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或产业建立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构建上下游企业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协同创新链条。整合科技资源,鼓励和支持节能减排、新能源与绿色能源、绿色建筑与建材、资源综合利用、减灾防灾与适应气候变化、生态保护与修复、污染治理与防控、环保产品与装备、清洁生产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特色产业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成果转化载体、平台建设,推进成熟适用技术的转化和示范。加快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科技成果中间试验和应用技术开发;加快中试中心建设,促进科技成果熟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舟桥”机制,推动实施产学研技术开发,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强化创新成果和产业对接,推进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技术服务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2.加快调整产业、能源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按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淘汰落后产能,逐步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水平。实施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振兴工程和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建筑、旅游四大优势产业发展工程。积极发展生物质产业,实施秸秆制糖、聚乳酸、纤维素乙醇等十大工程。大力发展聚乳酸产业,加快推进长春大成L-乳酸,中粮集团、长春宸泰聚乳酸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长春经开、松原经开等生物质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加快非粮生物质产业发展,推进秸秆制糖、生物柴油、秸秆造纸、颗粒燃料/电/热分布式生物质多联产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9大行动计划,滚动实施20项创新发展工程及小卫星、无人机等100项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服务业提升工程,打好服务业攻坚战,打造现代物流、金融等十大业态,推进东北亚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进吉林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建成以西部地区为重点的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和百万千瓦级光伏发电基地。实施“气化吉林”工程,推进梅河-桦甸、吉林-延吉、长岭-长春等省内支线管道及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吉林段干线)建设,到2020年,实现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天然气输气管网全覆盖,重点城镇管道覆盖率达到80%,天然气气化率达到80%。
3.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围绕“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三大领域,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骨干企业,实施一批节能潜力大、市场应用广的节能锅炉窑炉、电机、变压器等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实施50个重大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积极推广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发展环境咨询、工程设计、第三方治理等新兴环境服务业。扩大节能环保产品消费,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继续推广使用1.6升及以下小排量汽车、高效稀土永磁电机等节能产品。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以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为主要方向,推动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开展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扩大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范围。加快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推广,推进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源、沼气、地热、浅层地温能等应用。大力发展观光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森林资源培育,推进珍贵木材、苗木花卉、森林食品和药材等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到2020年全省林业经济总产值力争达到2000亿元。
(三)开展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发挥节能与减排的协同促进作用,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突出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对水泥、钢铁、火电等5000吨以上高耗能企业实施节能监察和能效“对标”,推进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技术产业化等六大节能工程、70个重大示范项目建设。开展燃煤工业锅炉节能减排行动,加快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推广应用,综合提升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运行水平。加快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坚决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煤机组。全面抓好建筑领域节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监理、运行管理标准体系,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达到3%以上。积极抓好交通领域节能。开展企业低碳交通运输行动,推进甩挂运输试点建设,发展现代物流和公共交通,创建“公交都市”。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强化“结构、工程、管理”减排,落实好污水处理厂、火电厂、水泥厂等“六厂(场)一车”减排措施,推进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燃煤发电机组环保升级改造、重点行业污染物深度处理等减排项目建设,持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围绕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在工业领域实施清洁生产,加强对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完成110户重点企业审核;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吉林化学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建设。在农业领域,开展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强化秸秆“禁烧”监管,编制《吉林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16-2025年)》,重点推进秸秆肥料、造纸、酒精及生物天然气等26个秸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延吉市、通榆县等15个地膜综合利用试点建设,实现新增地膜回收面积246.75万亩。在服务业领域,重点推进旅游业、通信服务业、零售批发业、餐饮住宿业、物流业绿色循环发展。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吉林市、洮南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等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城市建设,重点抓好吉林高新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3.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实施用水定额和需求管理,实现由粗放用水方式向集约用水方式转变。实施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和设备,推动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等高耗水行业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等高效节水方式运营。开展农业节水技术改造,对粮食主产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开展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推进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加快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建设,推广节水产品和器具。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推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原则,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用地规模管控,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产资源保护性开发和节约利用。坚持保护资源、节约资源、高效利用资源的原则,在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各个环节,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动共伴生矿、尾矿回收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四)加强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切实提升环境质量
1.推动生态环境管理实践创新。坚持以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总体规划设计,近期以加强环境管理压缩污染排放空间、中期以推动科技创新提高治理效率、远期以加快结构调整保证环境质量改善为路径,研究编制《吉林省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十年纲要(2016-2025年)》,理清未来10年生态环境建设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明确水体、大气、土壤、固体废物、辐射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等重点任务,按阶段分步骤加以推进实施。深入开展未来10年吉林省环境质量提升和生态建设研究,分析全省生态环境现状,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凝练模式,为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以工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管控、建筑及道路扬尘污染控制等为重点的清洁空气行动。以地级城市为单位,制订能源结构调整、产业技术改造升级、落后产能淘汰、集中连片供热等实施计划和落实措施;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和排污者责任,以建立城市禁燃区为载体,推进企业加快技术和环保设施改造,提高排放控制标准。加强煤烟型污染防治,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积极推行企业租赁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模式,降低企业减排成本。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老旧汽车淘汰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逐年提高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严格各类建筑施工管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加强城市软硬覆盖建设,到2017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严格管控户外烧烤、餐饮油烟排放和季节性秸秆焚烧,对春秋两季雾霾高峰期采取管控措施,地级以上城市每年减少重污染2-3天,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
3.加强水、土壤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启动实施吉林省松花江流域综合整治工程,开展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水平、推进生态降解型湿地建设等为重点的清洁水体行动,推进以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雨污分流管网、河道生态修复等为重点任务的“十百千万工程”建设。以人工湿地为主处理近河道的农村乡镇污水,实施松花湖、查干湖等重点湖泊和水库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建设重点河流沿线乡镇河道两侧植被缓冲带或生态隔离带,对饮马河、伊通河流域、东辽河流域汇水区实施人工造林,消除长春市伊通河杨家崴子区段、四平市条子河区段劣V类水体。落实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辖区责任,形成以县(市、区)为板块的流域、区域治理,提升水环境标准的新格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到2016年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到2017年底工业集聚区必须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在各市(州)和重点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30个标准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区。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评估地下饮用水源环境状况。开展修复试点,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和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地制宜进行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黑土地保护治理工程,推进土壤改良、土地整理、农防林更新改造建设,加快治理水土流失,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从源头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4.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污水管网,推广中水回用、雨污分流、降解型湿地、乡镇村一体污水处置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围绕提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全省日产污水3000吨以上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长春市乐山镇、前郭县长山镇污水处理工程等100个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到202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新增管网2000公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稳步推进污水厂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落实《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3-2020年)》,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29座,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2万吨/日,转运能力2.8万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60%以上。加快推进无渗滤液处理设施简易填埋场内的存量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施吉林市老垃圾场改造、镇赉县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等29个存量生活垃圾综合治理项目,综合利用垃圾3500万吨,到2020年全省简易填埋场内的存量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
5.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通过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森林碳汇等手段,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吉林省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3-2020年)》,继续开展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构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统计管理制度。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进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体系,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企业配额分配制度。加快低碳技术革新与推广应用,实施一批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项目。深化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推进低碳城市、低碳工业园区、低碳社区、低碳商业和低碳产品等低碳试点建设,到2020年建成10个低碳示范城市、30个低碳产业园区、50个低碳社区。开展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培育,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努力增加森林碳汇,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能力。
四、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政策法规间的衔接,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土壤环境保护条例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黑土地保护条例、长白山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节约能源条例、环境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森林管理条例、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加快“禁塑令”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立法进程,扩大立法范围和“禁塑”内容,制定“禁塑”目录。同时,逐步完善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督察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
(二)加快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水耗、地耗、环境保护、土壤修复、生态红线等方面的地方标准。研究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高耗能行业节能评价和监测等地方标准。加快推进绿色产业标准化工作,研究制定生物质能发电、生物天然气等地方标准,逐步建立生物质能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加快以低碳绿色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美丽乡村、生态乡镇等地方标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强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加强农林废弃物、建筑垃圾以及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逐步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
(三)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对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等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边界,实现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严格节能评估审查、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坚持并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加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强化矿产开发准入管理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制度。
(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深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建立条块结合和综合执法的监管模式。突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以环境信息全收集、环境要素全监管、预警预报溯源全实现、环境治理精准化为目标的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建设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支撑的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实现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加强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研究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完善国家管控省、省管控市(州)、市(州)管控县(市、区)、县(市、区)管控企业的生态环境考核评估机制。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深化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适时增加特征污染物指标种类,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污染物“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加快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修订分级审批目录,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加强环评信息公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建立环境监管定责、履责、问责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管体系。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着力推动环境保护从“督企”向“督政”转变。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考评体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实行分类管理,提升监督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