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一)工业能效标准。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等重点领域,根据我省行业发展情况,制(修)订更加严格的节能地方标准,逐步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能源领域节能标准。围绕能源结构优化、能源高效利用、能源循环开发,加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能源与环境和谐发展的节能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筑节能领域标准。完善我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标准。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综合交通运输相关标准,配合省节能部门制定交通相关能效标准及评价体系。(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流通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修)订我省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我省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目前,着重制定针对我省教育系统的《海南省大、中学(院)校能源资源消耗限额标准》,以及针对我省卫生系统的《海南省各级各类医院能源资源消耗限额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农业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修)订我省农业机械、渔船和种植技术等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石油、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各市县政府、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工业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域,组织建设一批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产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强化政策与标准有效衔接,推动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履行相关职能时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各市县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