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各地对于设立烟尘控制区、防治烟尘的态度不同。有的地方对防治烟尘非常积极,有的地方处于中间状态,也在联邦政府的压力下做出一定努力,但不够积极,而有些地方则比较消极。为此,1968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增强了住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的权力,部长有权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烟尘控制区来减轻污染,从而扩大烟尘控制区的范围。
1968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对防治烟尘污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其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英国城市上空的烟尘浓度只有20年前的1/8。
但英国把解决城市大气污染的重点仅仅放在消除烟尘方面,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空气污染物没有采用有效控制措施。同时,二战后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城市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来自交通领域的大气污染成为新的城市主要大气污染源。在此背景下,英国在1993年进一步修订了《清洁空气法案》。
1993年《清洁空气法案》沿袭了1956年和1968年《清洁空气法案》的体例,也根据污染类型、污染形式的变化、科技发展对污染认识的深入、公众参与的需求等,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为什么效力大不如前?
氮氧化物取代煤烟地位
2014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外宣布,决定对英国治理空气污染不力采取法律行动,英国面临每年超过3亿欧元罚款的风险,这是否意味着《清洁空气法案》今天效力已大不如前?
Macrory解释说,《清洁空气法案》并不处理所有形式、所有来源的大气污染。英国城市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交通拥堵排放的氮氧化物,特别是公交车、出租车和私家车使用的大型柴油机的排放物。而《清洁空气法案》并不涉及这些。
“挑战在于应对大流量的交通,无论从政治上还是法律上来看都绝非易事。需要出台一系列组合性措施,包括提高排放标准、发行交通禁令、改善公共交通等。”Macrory说。
侯佳儒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空气污染也随之发展,成因越来越复杂,人们的认识也不断深化,这部法律显然不能完全应对。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历史价值,即便今天,它依然是治理煤烟的基本法律和核心制度支撑。大气污染防治法多元、全面发展,清洁空气法不可替代、与时俱进。
“清洁空气法案是时代的产物,当前的问题需要当前的法律来处理。”Macrory说,“我们的政府有时也想知道《清洁空气法案》在履行了它的职责之后,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2012年英国政府咨询了4位当地研究《清洁空气法案》的专家,他们的观点是:《清洁空气法案》今天仍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的条款需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