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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一、资源概况

添加时间:2016-03-31 13:05:24 来源:计鹏新能源

 

2、江苏地方政策

 

江苏省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十二五”期间出台了多个省级和市级政策,给予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前有效的补贴政策如下:

 

(1)苏州市

 

《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5]64号)

 

市及各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2014~2016年期间建成并网投运的我市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中用于购买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控制器、蓄电池和逆变器等设备投资的银行贷款实行一次性贴息补助;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发电效果,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1元/千瓦时补贴。此项资金列入苏州市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暂定补贴期限为三年。

 

(2)无锡市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锡新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新管发〔2013〕215号)

 

鼓励支持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屋顶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对居民屋顶使用本地产品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可按照2元/瓦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无锡新区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产品本地化率超过50%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补贴政策以外,可按总装机容量享受区级补贴,一次性补贴20万元/兆瓦,补贴比例按光伏产品本地化率计算。

 

鼓励光伏分布式电站建设、运营单位创新商业模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经营权租赁等商业模式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光伏电站的项目,择优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用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投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和项目扶持。对注册在新区的企业,购买区内电站项目的,对转让过程涉及的税收,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可给予一定比例返还。

 

(3)镇江扬中市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扬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7日)

 

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光伏应用产业投资基金,对在扬中注册的光伏发电建设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的80%(含)以上、50%(含)以上,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当年额度内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0.15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2015~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居民屋面项目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年限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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