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收购电量如何确定?
《办法》明确了政府、电网和发电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
其中,在政府责任方面,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监管落实情况。保障性小时数的确定,不由各省政府或电网公司执行,而是由国家统一确定。
秦海岩认为,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首要原则就是要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
“一个发电项目的收益,是由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所决定的,按价保量收购,才能确保投资收益。实际上,我国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水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金收益率8%确定的。”秦海岩分析,保障性收购电量也应该按此方法予以确定。
例如,我国I类风资源区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风电上网标杆电价是0.49元/千瓦时,所依据的基本测算指标是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8%,再加上长期贷款利率4.9%,I类风区建设成本平均8100元/千瓦以及设备折旧等其他指标,则得出一个风电项目的年利用小时数至少要在2180小时才能保证8%的基本收益。
如果低于2180小时,资本金收益率就将低于8%,项目的投资收益就不能保证,因此,应该按2180小时来确定保障小时数,并乘以项目装机容量得出保障性收购电量。
“如果一个项目有能力达到2300小时的年利用小时数,那么超出2180保障范围的剩余120小时电量,就能够以较低的价格竞争取得售电合同,必要时可以用零电价甚至负电价参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现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的优先上网。”秦海岩说。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对记者分析,市场交易电量这部分是否能够实现优先上网,还有赖于电力市场交易的具体进展,目前电力市场交易刚刚起步,可能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