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并已纳入备选项目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及各地区用电量增长、峰谷差变化等现状和趋势,结合煤电机组关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年度燃气发电建设规模,组织有关专家对备选项目开展比选。
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条 符合所在地区综合利用发电规划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装机方案,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装机方案进行审核,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进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要求,除核电、水电、实现规模管理的燃煤发电等特定项目外,省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将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前置手续的条件。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燃煤和燃气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需由火电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由火电乙级及以上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各项支持性文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燃煤发电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替代的规定,落实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削减量。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适时调整关停机组容量和煤炭替代标准。
第十五条 天然气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气电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天然气资源。
第十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综合利用资源与发电机组出力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可利用资源,并取得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确认文件。
第十七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作出核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