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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低速电动车解禁 发布征求见稿

添加时间:2016-03-28 14:56:31 来源: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条市经信委统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其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市经信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行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二)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工艺装备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计纲领不低于2万台;

 

(四)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五)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六)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九)具备相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证书。

 

(十)具备电动车废旧电池安全处置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五)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五条通过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低速四轮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市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十七条市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市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市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并及时通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第十九条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市经信委根据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第四章产品检测

 

第二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市质监局组织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企业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生产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才能向市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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