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环函〔2015〕453号
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广核平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中广核山西平陆三门镇风电场二期(48MW)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复函
中广核平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广核平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广核山西平陆三门镇风电场二期(48MW)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报批本)》(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及报批申请(广核风平陆[2015]41号)、平陆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变更报告》的审核意见(平环发[201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你公司由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属其全资子公司。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2年9月19日以晋环函[2012]1946号文对《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中广核山西平陆三门镇风电场二期(48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同意在平陆县三门镇以北山区、一期风电场北侧实施建设二期工程,工程共安装2000KW机组24台,建设规模为48MW。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受地质、地形、地貌、风力等因素的影响,你公司在总装机容量、单机容量和升压站位置不变的情况下,对项目原设计中的风机位置、场内道路和集电线路进行了变更。依据《环评法》规定,你公司委托山西大学编制完成了《变更报告》。根据《变更报告》分析结论,该工程的变更在环保方面是可行的,我局原则同意中广核山西平陆三门镇风电场二期(48MW)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后,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变更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结合晋环函[2012]1946号文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行期须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1日
抄送:平陆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