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皖江经字〔2016〕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机组自2016年2月5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3号 4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3号、4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凤电财〔2016〕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3号、4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3号、4号机组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请你公司接到文件后,及时与华东电网公司联系超低排放加价款支付相关事宜。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徽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上网电价的函
合肥徽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光伏电力发展肥西有限公司、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核定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规定,2016年以前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今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运的,执行我省2015年上网标杆电价1元/千瓦时;6月30日以前未能全部投运的,执行我省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0.98元/千瓦时。
二、鉴于你们申请的光伏发电项目(见附件),均为2016年以前备案的项目,请你们抓紧项目建设,待发电项目并网全部投运后,我局再根据项目投运时间,确定具体上网电价。
附件:光伏发电企业及项目名单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