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充电设施
第十五条本意见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及本市地方相关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及服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六条按照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原则,编制《贵阳市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由市规划局牵头负责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的建设,由具备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经验和实力的相关企业按照“全能充,一卡通”的原则建设,建设充电设施资金由承建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专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专门为满足公交、出租、邮政、物流、环卫等特定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其建设数量、选址、运营管理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鼓励专用领域在满足专用车辆充电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提供充电服务。鼓励支持老旧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或居民利用自有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按照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向小区使用电动汽车的居民提供充电服务,电力部门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电力服务。
第十九条对于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度10%的比例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奖励。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作为电力供应商应积极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服务保障工作,严格按照国办发〔2014〕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充电电价。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加强输配电网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
第五章配套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免摇号政策,直接核发专段号牌,尾号不限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2016年起规划批准的城市新建小区、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按照配建停车位100%的比例,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第二十四条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完成信息公示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优先办理牌照等业务,新能源汽车上牌时直接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充分与土地总体规划衔接,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保障和优惠。
第二十六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
第二十七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应积极配合住户、供电部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做好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税务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按程序给购置新能源汽车单位和个人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并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及配套服务企业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若国家、省补助政策出现调整,则对本意见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