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1、拨付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2016年3月底前按各省辖市推广任务数量预拨省级补贴资金,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与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程序一并拨付给补贴对象。
2、清算
2017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只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