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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

添加时间:2016-02-26 16:55:34 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现有政府(国有公司)办公用房、学校、医院、公租房等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应率先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4.积极推广光伏玻璃幕墙、顶棚、光伏瓦等光伏产品的使用,特别是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棚照明等方面,开展光伏照明试点。

 

(二)实行财政补贴。研究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充分结合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对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财政补贴。

 

1.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利用企业屋顶资源投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享受国家、省有关发电补贴外,市财政按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业主每千瓦时0.1-0.2元的补贴。其中,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2元补贴,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5元补贴,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五年。但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光电建筑一体化”等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贴。

 

2.居民家庭利用自家屋顶或农业主体利用设施农业场所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除享受国家、省有关光伏发电补贴外,市财政按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3元补贴,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五年。

 

3.工程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板和逆变器,按光伏板和逆变器采购价格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其中列入全市光伏发电装机总量计划100兆瓦内的项目,建成并并网发电后按光伏板和逆变器采购价格的6%给予补贴;列入全市光伏发电装机总量计划100兆瓦以上的项目,建成并并网发电后按光伏板和逆变器采购价格的4%给予补贴;全市完成光伏发电装机总量达200兆瓦以上后,不再实施本项政策。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推动光伏下乡。积极支持发展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美丽乡村等改造建设中,鼓励连片民居集中连片进行光伏发电应用开发改造,支持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种(养)殖场、渔场等较大场地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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