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2.8 监理方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进行检查、见证:1)脚手架工程。包括搭设高度 24 米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形脚手架工程。2)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包括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4.2.3.2.9 监理方对以下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项目必须进行旁站:1)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移位及负荷试验。2)大型设备、构件起吊运输(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3)金属容器内防腐作业。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拆卸、组装作业。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4.3 入厂管理
4.3.1 承包方入厂资质审查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在环保改造工程发包前,业主方及监理方应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资质审查不合格禁止入厂。
4.3.1.1 承包方资质审查
4.3.1.1.1 “二证一照”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企业等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4.3.1.1.2 法人代表资格审查。审查法人代表资格证书,非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4.3.1.1.3 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涉及到专业分包单位的,其资质由总承包方进行审核,报业主方备案。监理方负责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等。
4.3.1.2 人员资质审查
4.3.1.2.1 业主方负责审查承包方安全管理体系(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监理方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4.3.1.2.2 审查人员年龄、健康状况。承包方向业主方提供由具备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出具的作业人员体检证明,无不适合本次施工的职业禁忌症,特别是从事高处作业人员无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症。人员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4.3.1.3 施工业绩审查
承包方提供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供业主方审查备案。
4.3.1.4 安全生产保障审查
业主方负责审查承包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施工中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清单及配备计划;承包方为从业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
4.3.2 人员安全教育
4.3.2.1 安全教育分工
业主方负责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入厂教育及考试。承包方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业主方和监理方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和备案。
4.3.2.2 安全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和检修作业标准化有关内容;厂内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等。
4.3.2.3 人员入厂条件
满足 4.3.1.2 人员资质审查条件,通过入厂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业主方安保部门发放的有效临时出入证,方可入厂。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业主方同意,并对新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 施工机具管理
承包方必须保证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等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由具备检验、试验资质的部门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承包方应使用取得生产许可证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监理方负责审查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业主方根据承包方提交的相关清册进行抽检。
4.3.3.1 各类工器具和施工机械及气瓶分类
4.3.3.1.1 一般工器具:大锤、手锤、吊具类(手拉葫芦、钢丝绳、卸扣、吊带等)、液压搬运车、手推车等。
4.3.3.1.2 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棒、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验电笔(器)、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绝缘绳、核相器电阻管、绝缘梯、接地线等。
4.3.3.1.3 防护安全工器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防坠器、安全绳、升降板、脚扣、梯子、各类安全围栏、围网等。
4.3.3.1.4 手持电动工具:手电钻(电钻、电锤、冲击钻等)、角向磨、电铣刀、电剪刀、电(气)动板手、电动磨孔机、电动破口机、瓷砖切割机、电铬铁、电吹风等。
4.3.3.1.5 移动式电动工具:电焊机、抽水泵、砂轮锯、空压机、水磨机、电加热器、电动绞丝机、电动研磨机、探伤仪、吸铁钻、锯管机、轴流风扇等。
4.3.3.1.6 施工机械类:工程车、挖掘类机械、桩机、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混凝土泵车等。
4.3.3.1.7 各类气瓶:氧气、乙炔、丙烷、氢气、氩气、二氧化碳等。
4.3.3.2 工器具的保管
4.3.3.2.1 工器具应按规定分类存放,要防止受潮、霉烂、变形、受热、机械损伤,不可接触各种油类、酸碱物质,以防腐蚀。
4.3.3.2.2 合格的工器具与不合格的工器具不得混放。
4.3.3.2.3 保管人员应当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借出和收回工器具时必须履行手续进行常规检查和登记,确保安全可靠。
4.3.3.2.4 长期搁置不用的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必须测量其绝缘电阻。如绝缘电阻不合格,必须进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2.5 手持电动工具发生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安全机械损伤、绝缘损坏等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修复,否则不得使用。
4.3.3.2.6 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或修理工器具。
4.3.3.2.7 不得任意改变工器具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用规格不符合的零部件去修复工器具。
4.3.3.2.8 专用工器具不能代替普通工器具,挪作它用。
4.3.3.3 电气工器具的定期试验
4.3.3.3.1 电气工器具应当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2010)中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定期试验。
4.3.3.3.2 试验人员对电气工器具做过试验后,对合格品应当签发有使用期限的试验合格证,贴在电气工器具上,对不合格品也应贴上标签并注明原因及不合格字样,且一律不得使用。
4.3.3.3.3 所有电气工器具必须经过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4 各类工器具和施工机械及气瓶入厂管理
4.3.3.4.1 承包方进场作业使用的工器具、施工机械、各类气瓶,必须先自行或委托具备检验资格单位检验合格,并标识完好,相关清册向业主方备案。
4.3.3.4.2 承包方工器具、施工机械进厂前必须由业主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进场前合规性查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方可进厂。
4.3.3.4.3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工具等,必须“双证”(合格证、准用证)齐全,方可使用。
4.3.3.4.4 进厂工器具、施工机械核查。工器具、施工机械实物与清单核对,做到物
单相符、标识清晰;工器具的安全可靠性检查,检测检验情况、外观及保养情况;承包方应提供施工机械检验报告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合格凭证及操作证,属于特种设备的施工机械应提供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和随机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证等;各类进厂气瓶必须检测合格、无泄漏,瓶圈、瓶帽符合要求并配备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