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竣验〔2016〕5 号
关于丽水市杭丽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工程 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丽水市杭丽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丽水市杭丽热电工程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杭丽热电司〔2015〕77 号)及其它相关材料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环境监理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丽水市丽水经济开发区。根据省环保厅《关于丽水市杭丽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浙环建〔2010〕59 号),项目批复建设内容为:新建 5 台 130吨/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配备 1 台 25 兆瓦和 3 台 1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以及配套供热管网。实际建设 3 台 130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2 台 15 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已建内容与环评批复一致。本项目属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针对氨氮总量变化问题,经当地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同意补办了审批手续。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丽水市杭丽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修正稿)》和浙江环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制的《丽水市杭丽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工程(先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修正稿)》表明:
(一)废水
废水排放口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要求。
(二)废气1#、2#、3#炉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和烟气林格曼黑度监测结果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 1 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臭气浓 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要 求。
(三)噪声 厂界噪声昼间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夜间部分测点超标,最大超标 4.8dB(A)。周边无敏感点,对环境影响不明显。
(四)固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粉煤灰、炉渣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按要求进行了综合利用。
(五)总量控制 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均符合环评批复总量控制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 项目落实了环评批复中环境应急工作相关要求,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在丽水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备案。
三、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原则同意项目已建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
四、下一步,你单位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污染物监测。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向 社会公布环境信息。
(二)加强环境管理,强化厂区现场及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 管理,完善台账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 定达标排放。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定期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杜绝事 故性排放。
(四)待工程剩余内容建设完成后,及时向我厅申请环境保 护设施整体竣工验收。
五、请丽水市环保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局根据验收结论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请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项目周边用地规划控制工作,不得违规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 年 1 月 11 日
抄送:丽水市环保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丽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环竣验〔2016〕6 号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温高压 背压机组技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先行) 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废水
总排口废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石油类、硫化物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氨氮、总磷浓度均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中标准限值。雨排口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 氮、总磷、石油类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一级标准。
(二)废气
1#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浓度及林格曼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三)噪声 东、西厂界噪声昼间、夜间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南、北厂界噪 声昼间、夜间监测结果均符合 4 类标准。
(四)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飞灰、炉渣和脱硫石膏,均为一般固废,按要求进行了综合利用。
(五)总量控制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均符合环评批复总量控制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 项目落实了环评批复中环境应急工作相关要求,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在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原则同意项目已建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先行投入运行。
四、下一步,你单位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污染物监测。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布环境信息。
(二)加强环境管理,强化厂区现场及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 理,完善台账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定
达标排放。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定期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杜绝事故性排放。
(四)待工程剩余内容建设完成后,及时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整体竣工验收。
五、请平湖市环保局根据验收结论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请平湖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防护距离要求做好项目周边用地规划控制工作,不得违规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 年 1 月 11 日
抄送:嘉兴市环保局,平湖市人民政府,平湖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