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分类推进,有序实施。坚持集约节约、经济适用、新老结合、统筹推进,新区建设和新建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系统实施,既有建成区结合旧城改造有序推进,做到功能性、经济性、实用性有机统一,防止盲目推进、避免形象工程。
四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目标任务。2016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市)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形成切合实际的技术标准规范。2017年年底前,省辖市结合城市建设需求,在市区范围内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示范区,县(市)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全省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试点城市、示范区域、示范项目。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70%以上的雨水得到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得到有效削减,海绵城市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三、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重点措施
(一)加强城市自然水系统保护与生态修复。强化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控,科学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生态保护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管理,恢复或保持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禁止填湖填河造地、非法圈圩和非防洪建设需要的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护好山水林田湖自然本底。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加强各专项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构建城乡一体、区域联动的空间格局,夯实海绵城市生态基底。
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江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强水系沟通,严禁随意填埋水体,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改造渠化河道、恢复已覆盖的水体。重视滨水绿廊建设,强化河湖水体和岸坡生态化处理。加强河道整治,通过雨污分流、控源截污、河道疏浚和补水活水等措施改善河道水质,增强调蓄和行泄能力。
(二)提升园林绿地调蓄与净化雨水的功能。把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列入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内容,围绕绿网、水网、路网的有机融合,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要求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城市绿地系统调蓄、净化雨水等功能。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城市公园绿地竖向设计。
公园绿地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尽量减少硬质铺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宜采用透水铺装;结合公园的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素,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提升公园绿地滞蓄、净化雨水的能力。各地要充分利用植物园和苗圃基地,开展试验与研究,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和耐水湿植物。省园艺博览会要积极为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提供样板和示范。
(三)建设海绵型道路和广场。转变道路、广场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排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城市道路、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采取不设道路侧石或在道路侧石预留雨水蓄滞通道等措施,增加道路绿地雨水吸纳能力。在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设计和施工中,推广使用透水技术,采用可透水材料、可下渗结构等,切实增加透水性。
城市广场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按照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要求,有计划对既有道路、广场实施海绵化改造。
(四)推进海绵型地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推广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技术。小区室外步行道、停车场应采取透水铺装。鼓励住宅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建设要求。
在城市低洼易淹易涝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同步考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与排水设施能力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践行生态优先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尽量减少建筑和广场的硬质铺装面积,推广使用透水铺装、屋顶绿化、下凹式绿地和下沉式广场。
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或雨水花园,有条件的要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借鉴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结合重点中心镇、综合规划建设示范镇等示范试点,统筹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措施,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海绵型小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