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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规范管理征意见

添加时间:2016-01-08 11:36:59 来源:工信部

 

三、规模、装备和工艺

 

(一)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年综合利用能力应达到适度规模,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规模相适应。

 

(二)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设施。具备满足耐腐蚀、坚固、密闭、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具有安全防护工具、余能检测、放电、机械化或自动化拆解、粉碎筛分、冶炼等综合利用设备;并具备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消防设备等。以上设施设备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设施设备。

 

(三)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及工艺。鼓励综合使用物理法和化学法,探索生物冶金法。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综合利用

 

基于废旧动力蓄电池实际检测情况及综合利用技术现状,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参考新能源汽车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供的拆卸、拆解技术信息,严格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1.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和再生利用等,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2.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及安全性评估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满足梯级利用相关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重组,用于UPS电源、移动基站等领域,提高综合利用经济效益。

 

3.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的资源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中相关元素再生利用水平。其中,湿法冶炼条件下,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火法冶炼条件下,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同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中的有色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得到合理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其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

 

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加强对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和再生利用等环节的能耗管控,努力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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