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予以公布,否则会影响《办法》的进一步执行。”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办法》还提出,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项目以及各类特许权项目、示范项目暂按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核定的利用小时数确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拥有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用户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足额收购。
国家能源局强调,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不得主动通过市场交易转让。
此外,《办法》还明确,鼓励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各种形式的电力市场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
国家能源局提出,对已建立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机制的地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现货市场和中长期电力合约交易,优先发电合同逐步按现货交易及相关市场规则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补贴标准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对此,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时璟丽指出,市场交易电量的成效取决于未来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的进展,而目前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还相对较少,主要在内蒙、甘肃等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了落实这一制度的政府和电网责任。其中,国家能源局应会同财政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各地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制定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重目标的措施,并在年度发电计划和调度运行方式安排中予以落实。
国家能源局要求,电网企业应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企业在上一年末签订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电网企业应优先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保障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优先调度等级,不得采取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取优先发电权。
“《办法》真正执行后,对于解决弃风、弃光难题将起到实质性作用。但是仍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阻力,尤其是拥有大量火电机组和可再生能源装机的地方,在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大背景下,如何平衡将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问题。”彭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