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评〔2015〕168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湖南华电平江电厂新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对〈湖南华电平江电厂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岳阳市环保局《关于湖南华电平江电厂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湖南华电平江电厂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选厂址位于平江县余坪镇范固村,主要建设内容:2×100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2×3023.7吨/小时超超临界直流煤粉炉,同时配套建设灰场、全封闭煤场、废水处理系统等。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火电发展规划,国家能源局以《国家能源局关于湖南省2014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补充复函》(国能电力〔2015〕157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分析结论,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期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燃用设计煤种,采用低氮燃烧工艺+SCR烟气脱硝技术(两层催化剂,预留一层),设计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除尘效率不低于99.94%的低低温静电除尘器和除尘效率75%的湿式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9%;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8.56%;通过脱硝+低低温电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协同除汞,汞去除效率不低于70%。两炉合用1座240米的烟囱,不设烟气旁路,设置烟气再热装置,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烟尘:5mg/Nm3、二氧化硫:35 mg/Nm3、氮氧化物50 mg/Nm3)要求。落实原辅料卸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的扬尘控制措施。输煤皮带采用密闭装置,翻车机室、碎煤机室、煤仓间及各转运点等配套除尘装置,建设全封闭煤场。对灰渣、石膏外运采用密封车辆,严格控制运输过程扬尘污染。干灰综合利用不畅时,干灰加湿后送松树源—陈家冲干灰场分区碾压贮存。工程各类低矮源和无组织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的要求。依据《报告书》分析核算结论,灰场边界外200米范围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和保有学校、医院和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各类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收集的初期雨水分别处理后均回用不外排。规范厂区雨水收集池、消防事故围堰、工业废水贮存池等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措施,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厂区、灰场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制定地下水监测与应急方案,开展定期监测,发现污染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其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和振动小的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在冷却塔周边合理设置隔声屏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周边、进厂道路两侧声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厂界和敏感点噪声达标,做到不扰民。
4、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贮存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松树源—陈家冲干灰场分区贮存。灰场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工程产生的废SCR催化剂、废旧超滤膜管、废除尘布袋、废变压器、废旧蓄电池、废油及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厂内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2013修改单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运和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5、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非正常状况或者事故情况下,特别是不利气象条件的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油罐区、酸碱罐区、污水处理站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运行管理,一旦出现事故性排放,立即自动报警或联动停机,及时采取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长期稳定达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施工期生态恢复措施。工程实施后应定期开展生态植被及土壤pH和汞等特征污染因子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生态环保措施。
7、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做好灰场边界外200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居民的搬迁安置工作,搬迁安置工作未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8、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1〕29号)相关要求,委托资质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9、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平江县应建立和完善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10、污染物总量控制:二氧化硫1348t/a、氮氧化物1925t/a、烟尘171t/a。总量指标纳入当地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三、项目建成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运行。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岳阳市环保局和平江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岳阳市环保局和平江县环保局具体负责。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