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阜新申华之间仲裁案件的裁决主要内容
1. 阜新申华向公司支付预验收款28,710,000元;
2. 阜新申华向公司支付以28,71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为5,366,803.56元;
3.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85,083.88元(已由公司全部预交)由公司承担57,016.78元,阜新申华承担228,067.1元。阜新申华直接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28,067.1元。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进展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裁决对公司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
目前,公司在2014年12月19日刊登的《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04)中披露的4宗仲裁案件,已有一宗和解、两宗做出裁决,公司与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间的仲裁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