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工程动态总投资约35.67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建设。资本金以外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工程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销和在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及河北省环保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燃气轮机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供电、供热能耗等各项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所需设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
八、核准项目依据的主要文件分别是《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电电力遵化2×35万千瓦超临界热电联产“上大压小”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冀国土资函〔2015〕965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30000201500045号)、《省水利厅关于国电电力遵化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上大压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冀水保〔2015〕160号)、《省水利厅关于国电电力遵化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上大压小”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复》(冀水资〔2015〕41号)、《关于国电电力遵化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上大压小”工程节能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15〕1509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