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落实用海企事业单位的监测责任
直接向海排污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污染排放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承担工程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用海企事业单位所获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应及时上报海洋主管部门。
(六)强化对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优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布局
(七)统筹规划海洋环境质量监测
统一布设全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站位,科学设计监测时间频率,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分区分类建立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加强对近岸严重污染海域、环境质量退化海域、环境敏感海域关键指标的动态连续监测。
(八)拓展海洋生态监测
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布局,扩大海洋生态监控区类型和范围,开展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态功能区、敏感区和脆弱区的连续监测。加强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重要海洋经济物种等专项监测,加大对海洋保护区保护对象变化情况监测预警,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洋生态红线区专项监测。
(九)强化海洋环境监督性监测
定期实施陆源入海污染源和海上污染源普查,在主要入海河流及河口区、重点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同步开展在线监测。构建海洋功能区环境监督性监测体系,加强对农渔业区、滨海旅游休闲区等预警性环境监测,实施海洋倾倒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用海区等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全过程跟踪监测。
(十)分类实施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监测
分区分级建设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监测体系,提高对赤潮、绿潮、溢油、核辐射、环境突发事件的监控能力和预警水平。开展沿海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海上开发活动等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源排查,在近岸海域高风险区加强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加强海洋跨界污染监测预警。
四、推进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和信息公开
(十一)加快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依托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畅通国家(海区)、省、市、县等各级海洋监测机构数据传输节点。将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信息、用海企事业单位所获海洋环境监测信息统一纳入共享平台。探索建立与其他涉海部门监测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促进各类监测信息的集成共享和综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