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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添加时间:2015-12-24 12:03:07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第八条【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技术鼓励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提高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大气环境保护。

第十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一条【达标规划】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改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功能区划】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承载力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大气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规划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和能源结构,制定和推行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经济政策,促进污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落实技术改造措施和污染防治标准要求,搬迁进入工业园区。

第十五条【总量控制】 本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省人民政府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在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可以进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十六条【排污许可】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七条【标准监测】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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