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1.2 其它
在本协议中:
(a)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d)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e) 所指的协议是指有关的协议和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g) 招标人认为协议草案有必要调整的以最新的书面调整意见为准;
(h) 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i)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三章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
第2条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
2.1 项目概况
2.1.1 PPP项目
⑴本项目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特许经营方式,中标人(即乙方)在合同谈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在金洲新区与金洲新区下属的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合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甲方负责出资办理建设用地国土权证至合资公司名下,并以项目前期费用约5400万元(含立项、能源评估、环境评估、可研及批复、土地报批、征拆补安、方案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概预算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国土权证办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报建报监、检测试验、施工水、电设施等前期费用)及建设用地参股,占股权的45%;乙方负责出资对项目进行建设及设备采购,所投建设及设备采购资金,占股权的55%;合资公司注册成立后成立股东会,由中标人(乙方)出任企业法人,甲方派驻合资公司股东成员。
甲方与乙方以PPP方式成立的合资公司,负责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XX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甲方与乙方按各自职责及所占股份比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XX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合资公司依据本协议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⑵一期工程概算总投资约11000万元(投资额最终以XX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审定为准),项目用地约120亩,其中一期审批面积62.9亩,征拆补安及前期费用约5400万元(含近期约120亩征拆补安款,具体面积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由甲方出资,甲方不再出资承担一期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的建设及设备费用,乙方负责出资对项目进行建设及设备采购;超出日处理污水2.5万吨规模以外扩容的投资及建设(含前期费用),经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由乙方出资建设(含前期费用),投资额最终以XX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审定为准,根据一期项目总投资及合资公司双方占股比例,甲、乙双方所占股份比例作相应调整。
⑶为保障污水收集全部覆盖金洲新区,合资公司负责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厂区外1.5公里污水管网连接线投资建设,目前甲方已争取到的东城区污水处理厂中央配套资金800万元全部用于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金洲新区优先保障东北片区提升泵站由合资公司投资建设。
⑷甲、乙双方利用合资公司平台所争取到的商业信贷资金,只能用于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前期费用、建设及运营维护,商业信贷资金所产生的商务费用、利息费用,按照双方所占股份比例承担相应费用。
⑸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利用合资公司平台所争取到的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营维护,同时在争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也按照双方所占股份比例承担相应费用。
⑹甲方必须协助合资公司取得XX县财政局出具的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⑺本协议项下PPP的范围为:设计规模为一期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近期日处理能力达到5万立方米的XX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特许经营期满后的无偿移交;建设地点为: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金洲镇沩桥村境内。
⑻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范围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仅适用XX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PPP建设过程中,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因何种因素导致污水处理厂实际建设成本超出乙方预算之投资额,则对超过项目总投资额部分的金额,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和提出任何补偿(包括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单价等);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建设过程中,乙方对预算之投资额有节约的,则节约部分之投资金额由乙方享有。
2.1.2污水处理厂PPP建设过程中,污水处理厂实际建设成本超出2.1.1款之投资额,则对超过项目总投资额部分的金额,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和提出任何补偿(包括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单价等);建设过程中,乙方对2.1.1款之投资额有节约的,则节约部分之投资金额由乙方享有,但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2 特许经营权
甲、乙双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运营和维护XX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和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收益的权利。
除依据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外,甲、乙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合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资产的所有权。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所占股份比例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移交,负责PPP部分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全部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建设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2.3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或终止,一期设计规模为日处理2.5万吨的特许经营期为30年(不含项目建设期和3个月试运行期);超出设计规模日处理2.5万吨的扩容部分特许经营年限重新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