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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解读

添加时间:2015-12-11 11:46:54 来源:国土资源部

 

总体指标采取分类列表式,即按照所占用土地的地形和光伏方阵排列方式进行分类,共列出12种类型的总体指标表,表中按照不同维度地区、不同发电效率、不同升压等级等条件,一一对应给出了相应的指标值。工作中,可根据光伏发电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表中直接查询对应的用地规模值。

 

《指标》依据光伏发电项目的功能分区规定了4个单项指标,分别是: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集电线路用地指标和场内道路用地指标。其中,光伏方阵用地指标中,根据方阵排列的不同方式,分别列出了固定式、平单轴跟踪式、斜单轴跟踪式和双轴跟踪式4种方阵用地指标表;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中,根据不同升压等级,分别列出了5种等别的用地指标表;集电线路用地指标中,根据塔杆类型,列出了水泥杆和铁塔杆用地指标表。

 

为便于实际工作中掌握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指标的测算方法,《指标》设了两个附录。附录A给出了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光伏阵列斜面日均辐射量参考值。附录B给出了赤道坐标双轴跟踪方阵用地指标计算方法等8种类型计算方法和要点,并列举了12个计算实例。

 

三、光伏用地控制指标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1、确需超规模用地的项目,应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指标》是光伏工程项目设计、可研、用地预审和审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标准和依据,也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遵守的制度规范。与公路、铁路、机场、电力等工程项目用地指标一样,《指标》实行用地规模的上限控制,即项目用地规模应在《指标》控制范围内,不应突破指标确定的用地规模。超过指标确定的用地规模的,应当核减用地。

 

确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无法核减用地的,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要求,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用地指标所指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论占用哪种类型的土地,都要按指标来确定用地规模。

 

2、《指标》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太阳能光伏发电主要有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两种形式。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是在地面安装光伏方阵组件发电,目前国内大中型光伏发电站主要采取地面光伏发电方式;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利用现有建筑的采光面安装光伏材料发电,目前应用较广泛的是在城市建筑物屋顶安装光伏材料发电;另有水面渔光互补式光伏发电,主要是利用水塘,在水面上架设光伏板进行发电。上述光伏发电形式中,分布式和水面渔光互补式发电利用的建筑物和水面均无需新供地,而地面光伏发电涉及供地,因此,本《指标》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三、编制《指标》遵循的原则

《指标》编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建立在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二是生产装备、工艺技术、规划设计等要素必须体现平均先进水平,三是体现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经验证(与典型实例比对),该《指标》达到了平均先进水平,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1、《指标》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和实际用地情况确定功能分区

根据国标《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光伏发电站的站区总平面设计包括:光伏方阵、升压站(或开关站)、站内集电线路、就地逆变升压站、站内道路和其他防护功能设施(防洪、防雷、防火)6个部分。从实地调研情况看,光伏电站用地主要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场内道路用地4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涉及的具体功能的用地。因此,《指标》将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功能分区分为上述4个部分。

2、《指标》中总体指标和功能分区指标的不同作用

在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般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尚未明确,在这一阶段,主要根据总体指标核定用地规模。而功能分区指标主要是在规划设计阶段、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用于核定各分区用地规模。

《指标》对于用地规模核定实行双控制。当一个光伏项目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都符合用地指标时,其总用地规模一般也会符合用地指标。而当一个光伏项目符合总体指标,可有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超过了单项指标规定时,也是不符合《指标》要求的。

此外,总体指标是含所有功能分区的用地规模,但有些工程项目不一定含用地指标所有功能分区,这时在核定其用地规模时,就需要用各功能分区用地指标。

3、《指标》对高纬度地区新建低效光伏发电项目设置了用地上限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规定,为鼓励先进技术,抑制高能耗、低效率光伏产能,今后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

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指标》中对于高纬度地区采用低效率光伏组件的项目10兆瓦光伏方阵用地设定了100公顷的上限控制标准,旨在有效控制高纬度地区新建此类项目。(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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