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电力市场本身存在的固有市场缺陷,以及长期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当前放开售电和发电市场必然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提高电力市场监管能力是电改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三、“放开两头”与“管住中间”相结合,建立新型电力体制框架
在电力系统的发、输、配、售四个环节中,9号文件出台前除发电侧部分实现多元竞争外,产业链其他环节由电网企业垄断,以购销差价为盈利模式。本轮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体制框架,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四种类型。配套文件中“放开两头”主要体现在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可以自愿参与直接交易,由市场决定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管住中间”主要体现在重新定义了电网企业的职能,即拥有输电网、配电运营权,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按照政府规定收取服务费,使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由购销差价改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模式。售电侧改革将释放巨大的市场空间,备受关注的《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还对售电市场主体及其准入与退出条件、交易方式等进行了说明。
四、保障性与限制性措施相结合,防止出现市场失灵问题
配套文件通过保障性和限制性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市场发展方向,防止出现“市场失灵”问题。一方面,通过交叉补贴改革保障居民、农业等电价在合理区间;规划内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可获得政府补贴;通过优先发购电制度保障公益性、调节性和清洁能源发用电。另一方面,配套文件明确提出一些限制性措施,比如,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同一地域内不重复设置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在电力市场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状态时,政府将发挥积极作用,果断采取相应的应急管理措施。配电业务向社会资本放开的是增量部分。保障性和限制性措施相结合,促进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在涉及重要共用、公益、环保、应急等情况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随着电改步伐推向纵深,仍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需要继续推进。例如,在输配电价测算工作中如何核定电网的有效资产?交叉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实施模式是什么?如何保证电力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如何实现国家电力规划与地方电力规划的有效衔接?以及加快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等。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在我国电力行业,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当前,正是电力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深度融合的良好时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仍在路上,持续改革而非冒进正是在目前形势下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