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顶层改革的强力推动下,6个配套文件 “千呼万唤始出来”。就输配电价改革而言,监管思路在之前的试行办法已明确,即“合理归集、从严监管、新老分开、共同监管”。
就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而言,从甘肃等省区试点执行的情况来看,实际实施的力度要远快于预期,毕竟通过电力改革增添经济发展动力是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就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而言,9号文已然明确,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允许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此次出台的配套方案为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奠定了基础。
就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而言,明确了“国家—省”两级市场结构,道理很简单,“省为主体”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而跨省交易,无论是省间、区域内还是跨区域,都放在国家级市场中来实现,中间层的区域市场原本操作意义就不大。
就电力交易机构组建而言,通过适当妥协推进市场机制建设当然值得肯定,但是后续的强化监管和运行模式优化非常关键,需要进一步观察。
就推进售电侧改革而言,亮点突出。“低准入、严监管”突出体现了供给侧改革的思想,试图通过引入零售竞争、创新电力商业模式来促进电力服务市场、能源服务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之前争议最大的电网公司能否参与竞争性售电。当然,不少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也采取了(或至少在改革初期)这一方案。
因此,如何防止电网公司因特殊优势而抑制售电竞争就成为后续培育零售竞争市场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首先应实现电网公司中竞争性售电业务的人员、资产与自然垄断的电网输配业务的有效分离,且售电业务成本不纳入准许成本范畴,严格监管电网企业变相通过在输配业务上转嫁成本来补贴竞争性售电业务。二是要制定市场行为监管细则,严防电网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压竞争对手、抑制零售竞争。三是要按照稳健、适度的原则放开售电市场,逐步压缩电网在竞争性售电市场中的份额。最终要实现把竞争性售电业务从电网公司完全剥离,或者通过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完成电网所属售电公司的股份制改造。
我们期待,本次发布的6个配套文件能促进电力市场化由构想阶段尽快向运行阶段转换,并在电力行业探索出成功的供给侧改革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应重视电改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
毫无疑问,2015年是我国能源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实际落地的一年。在有关能源行业改革措施中,影响最大、关注程度最高的莫过于3月份下发的电改9号文。综合来看,当前国内从中央到地方,在推进新一轮电改过程中呈现出以下4个特点:一是由表到里,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践。电力体制改革并不仅是电力行业内的改革,还包括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各项工作,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统筹推进,需要一个强有力、系统、全面、综合考量各方利益、政策可实际落地的顶层设计。因此,新一轮电改的顶层设计是中发9号文+N个配套文件,不仅层次高,改革力度大,而且主次分明,可操作性强。从执行层面看,在9号文发布之前,国家就批准深圳市启动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文件发布之后不久,输配电价改革范围不断扩大;售电公司纷纷成立,可见新一轮电改从顶层设计到付诸实践,政策落地时间短,执行效果好。
二是由输配电价单项改革试点到电力综合改革试点。新一轮电改方案核心内容包括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等,其中,实现发电、供电和用电之间直接交易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独立的核定输配电价。因此,核 定独立的输配电价是新电改的一个关键问题。在9号文发布后的一段时间内,电改主要集中于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上,试点范围从原来的深圳、蒙西逐步扩展至湖北、宁夏、安徽等7个省区。而输配电价改革的不断落地并扩围,为电改综合试点创造了条件。在部分地方政府自下而上的推动下,综合电改试点被提上日程,目前贵州、云南两省被列为电改综合试点,改革范围涵盖输配电价等方面,标志着我国电改步入了全面试点、有序推进的新阶段。
三是由点到面,逐步拓展至全局。以输配电价改革为例,目前所选择的7大试点都各有特色,具有一定代表性,基本上代表所有类型的省网公司,涵盖我国所有的发电方式,可为其他省份带来参考价值:深圳属于南方电网,是以消费为主的输入型电网,农村电网较少,交叉补贴问题不严重,况且本来就在试点多售电商,基础较好,试点将改变其电网赢利模式;蒙西电网是典型的以生产为主的输出型电网,存在大量交叉补贴问题且比较复杂,试点可以为逐步取消交叉补贴做出示范;而安徽、湖北、宁夏、贵州等属于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位于华东、华中、西北、南方4个不同的区域,在各自的区域具有一 定代表性,电力相对富裕,需要向外送电,其电源类型各异。如果目前7个试点地区顺利推进的话,就可尝试推动东北电网和华北电网整体试点区域电网内的输配电价改革。
四是由主到辅,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在推进电改过程中,中发9号文是最重要的指导文件,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其他的改革政策对电改的影响,例如,9月23日公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10月16日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文件规定了国有经济及国有企业在电力行业的地位问题。新电改方案对电网企业的影响最大,而售电侧放开,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高,国有经济及国有企业是否在售电领域占有主导地位,社会上有不同的声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文件要求,电力行业要向非国有资本推出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但同时,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不会被弱化。所以,未来的电力体制改革,从发、输、变、配、售、用各个角度看,都将更加开放,会给现有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市场带来新的活力和竞争力。竞争会加剧,但不会改变国有电力企业的主导地位。而推进价 格机制改革的文件则明确了电价改革的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
新一轮电改,地方政府被赋予了电网成本核定权、收益核定权、规划审批权等重要权能,参与电改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各地在积极推进电改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和担忧,需要引起重视和应对。
例如电力交易中心如何才能做到“相对独立”。笔者认为,“相对独立”的说法体现了政府对电改的谨慎、折中态度和循序渐进的做法。首先,目前的电力交易中心作为电网企业内设机构,隶属于电网企业,“相对独立”是相比于目前这种状态的独立,要从电网企业中走出来,其基本职能、机构等要完整而独立。其次,电力交易中心与电网企业又不能完全脱离关系,交易中心的房屋、设备甚至人员一段时间内可能还会与电网企业有一定关系,甚至可能还是要依托现有的电网企业的交易平台,至少是电网企业控股的机构。第三,电力交易中心若要做到“相对独立”,需要政府成立机构进行监管。政府应通过法规规章等正式形式为交易机构赋权,明确其行业公共机构的属性,拥有干部人事管理权,并对交易中心和电网企业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