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和《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经信电力〔2015〕1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的资金、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安排使用。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化引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电力需求侧管理类项目,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准予继续支持的,须注明核准理由。
第二章专项资金筹集
第六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从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
(二)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筹集:
各级供电企业在每月电费收缴完成后,从实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标准提取专项资金,以及征收的差别电价收入,于次月10日前足额逐级上缴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应将该月收缴的资金于当月20日前足额上缴省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