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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添加时间:2015-11-12 14:54:24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

 

4、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服务,鼓励采用市民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充电服务费。

 

六、保障机制:

 

(一)成立推进小组:经市政府明确,成立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推进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与设在市建委的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发展中心承担。

 

(二)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结合我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停车场库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推进工作作为停车场库建设年度考核内容之一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确保高效推进我市充电桩建设。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加快制定新一轮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助办法,对在杭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按照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实际投资额给予财政补助,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并在每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中予以保障落实;在新一轮补助办法实施之前已建成充电设施,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57号)予以补助。

 

(四)明确部门职责:

 

市建委(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统筹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会同城区政府或者城区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公用充电桩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预留标准;负责全市充电桩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推进工作,成立相应推进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区级各部门职责和任务,配合市推进小组办公室做好辖区内公用充电桩年度建设计划的确定、推进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桩建设涉及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顺利完成。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年度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目标;牵头协调制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桩技术要求;负责监督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市财政局: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市财政补贴政策;落实专项补助资金,明确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及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方式。

 

市旅委:牵头协调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增建充电桩方案制定和实施推进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财政投资建成公共停车场增建充电桩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及时完成充电桩建设占道审批、临时排水等相关审批手续。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我市充电桩技术标准和要求;明确充电桩产品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认证要求,并负责具体实施,负责对建成运行充电桩的技术安全监管工作。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我市充电桩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安全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交通枢纽、入城口换乘停车场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增建充电桩方案制定和实施推进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我市充电设施布点规划的编制;贯彻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预留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桩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充电桩建设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负责将物业公司配合充电桩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本市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及充电桩用电价格及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管理。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明确停车场配建充电桩的消防技术要求。

国家电网杭州公司: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规划、充电设施布点规划及年度充电桩建设计划,提前谋划电力增容、加大电力保障力度,确保为全市充电桩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向国网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按时保质完成公用充电桩建设任务;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应用情况,逐步将电动车换电站提升改造为集中式充电服务区。

市城建投资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车场、公交场站内充电桩的建设和推进工作;落实具备条件的公建配套停车场、公交场站充电桩对社会电动车辆开放充电服务。

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车场内充电桩的建设和推进工作;落实具备条件的公建配套停车场充电桩对社会电动车辆开放充电服务。

市交通投资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车场内充电桩的建设和推进工作;落实具备条件的公建配套停车场充电桩对社会电动车辆开放充电服务。

西湖电子集团:负责由其所销售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及其它电动汽车的专用充电桩建设,建设的充电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我市充电桩技术要求。

市科委、市园文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交警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充电桩规范有序建设。

停车场业主单位(公共停车场、建筑配建停车场):各停车场业主应当积极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新建建筑严格按照充电桩配建标准落实。停车场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充电桩投入使用后应当优先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对充电桩车位的使用需求。

七、工作要求:

1、切实提高认识。推广和应用新能源电动汽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是我市当前及十三五期间工作重点,各城区政府、各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按照职责分工,围绕充电桩建设与推进,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

2、加快项目建设。各城区、各部门要围绕充电桩建设任务,加强督促指导与协调推进;各停车场业主单位要以合作共赢、服务功能提升为目标,加快落实资金、落实场地并主动开展增建工作,确保及时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3、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对接,加大对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应用与推广、加快充电桩配套建设等工作宣传力度,切实提升市民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同时,也为积极引入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桩创造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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