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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电动汽车产业推广相关公开征求意见稿

添加时间:2015-11-12 14:52:51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

 

太原、晋城市推广应用电动汽车按照申报国家示范城市方案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太原、晋城市人民政府)

 

非示范城市及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应用比例按不低于《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比例要求的70%执行。2017年以后逐年提高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应用比例不低于30%,并且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责任单位: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积极拓展电动汽车应用领域,结合我省产业优势,鼓励在农用机械、工矿作业及物流、景区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责任单位:省农机局、省经信委、省旅游局)

 

在山西科技创新城开展电动汽车区间运营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建设配套设施

 

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加快建设充电桩、城市充换电站、城际快充站等设施,按照城际—城市—重点区域统筹推进原则,建设覆盖全省的智能充电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电力公司)

 

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用地政策,加快推进用户居住地、单位及公共建设等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2017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全区域覆盖;其他市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2020年,基本实现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其中,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商业区等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

 

在全省主要城市布局建设公共充换电站,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以太原为中心,在主干高速公路路段服务区建设城际间快充电站,2018年形成“大”字形城际互联快充服务网络,实现全省域主干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

 

(四)构建创新体系

 

围绕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链,鼓励企业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加强与国内外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流合作,引进和培育高端研发团队,突破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以纯电动轻卡、纯电动物流车等整车产品为牵引,带动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依托现有创新平台,推动建设电动汽车检测中心、电机和驱动系统试验中心、电动客车研究院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联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推动产业协同

 

着力培育竞争力强的电动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搭建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协同发展平台,组建产业发展联盟,推动省内企业间的协同合作,实现整车企业与零部件配套企业同步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支持多种汽车后服务领域模式的创新发展,鼓励产业向高端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创新商业模式

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创新建设运营模式,推进“互联网+”模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建立健全电动汽车融资、租赁、保险、物流、售后、电池利用等服务体系。加强学习交流,推广先进运营经验,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催生新兴消费方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及行业标准,支持电动汽车相关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标准,转化、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通过试点运行,逐步完善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相关标准。(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发挥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责任单位: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推进措施,确保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要对各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财税政策扶持

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内,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给予省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2016年1月1日起,对我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内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给予营销补助。营销补助标准按同期国家补贴标准1:1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研究制定农用、工矿作业类专用车辆及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的补贴政策,对上述领域用车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省经信委)

鼓励市级财政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内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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