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企业“报喜不报忧”
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很多企业上市后,关注更多的是企业自身和大股东的利益,而对社会责任尤其是环保责任关注不够。马骏告诉记者,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在国际上属于通行做法,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强制性,截至2015年7月,只有20%左右的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披露,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2015年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显示,2013年,沪深两市发布环境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总数为665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6%,比2012年增长了7.78%。与此同时,国企与民企间、行业间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水平差距较大,国有控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高;第三产业环境信息披露整体水平略高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报告显示,属于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的有287家,其中61家企业发布了相关环境信息报告,占21.3%。
新环保法第55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不过,只有极少数公司公开披露关于废水或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负面信息,大多数企业“报喜不报忧”。同时,样本企业披露具体的绩效数据等严重不足,更缺乏同行业及国内外标准的比较。而40%左右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部分只是简单陈述,甚至一笔带过,并没有足够的相关数据支撑,而且描述概念化、介绍表面化、泛泛而谈,尚不能满足利益相关方对信息实质性的期望和诉求。
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向记者提供的《上市公司的雾霾风险》报告显示,该中心于去年11月致信34家涉及废气排放问题的上市公司,希望上市公司对其下属企业的环境合规问题作出回应,了解大型上市公司应对雾霾的减排计划。但截至去年12月8日,仅有雅戈尔、宝钢等3家上市公司作出了正面回应,部分上市公司未进行实质性回应;还有一些上市公司表示不接受有关环保问题的询问。
比如,山东的一家钢铁公司明确拒绝回应对其超标排放的质疑,在环保组织尝试电话沟通后,相关接待人员回答说:“雾霾问题对我们来说不是很重要。”随即结束了电话沟通。“上市公司普遍未能有效回应雾霾质疑,凸显了上市公司对于自身雾霾影响缺乏认知,对于社会关切认识不足,这本身即是相关企业重大的风险”。该中心相关人士说。
针对大多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上市公司桑德环境董秘马勒思坦言,这主要源于一些上市公司污染环境较为严重,环保数据不达标,而且企业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较为有限,自然“不喜欢多谈”。在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看来,现在很多企业在面临环境违规时,宁愿选择被罚款,也不愿意解决实际问题,更不愿意公开对外披露。“企业的违法成本仍然相对较低,‘环境风险’很难转换为‘财务风险’,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表现影响较小;而且,大多数投资者更注重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并不十分关心环境保护工作,对公司的监督力度不够,这也为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滋生了土壤。”马军说。
依法推动强制披露
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雾里看花”的现状,亟须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携手,多措并举,消除信息披露“雾霾”。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加强引导,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已经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披露环境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鼓励公司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如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中,鼓励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司在防治污染、加强生态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对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重大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等环境信息。
环保问题也是IPO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张晓军表示,目前有关环保问题的主要审核内容有,第一,招股说明书是否详细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最近3年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第二,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是否对发行人的环保问题进行详细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第三,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还需要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在修改证券法的过程中,建议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并在部分行业先行先试。而且披露的内容要足够详细,要把投资项目的排放信息、减排数据公之于众。”马骏说,“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对企业、消费者的要求,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唯有环境信息披露更透明,公司才会有足够的动力,消费者才有足够的信息和信心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此外,普通投资者对上市企业的环保信息披露情况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新环保法首次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单独成章,确认了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以及监督环境保护这三项环境权利。新环保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投资者应擦亮自己的眼睛,对于那些污染严重且不披露环保信息的上市公司,不要被其‘污染’的财报所蒙蔽。要让这些上市公司切身感受到来自资本市场的压力,迫使其积极主动治污以及公开环境信息。”骆建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