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忠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2、项目用地:本项目拟用地面积约 200 亩,选址位于忠县工业园区,
3、项目规模:总装机容量为一台 130t/h 锅炉,配备一台 30MW 汽轮发电机组等(项目实际规模及投资以经有权部门的核批文件为准)。说明:本次披露的项目规模和投资额与 2015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长青集团:关于签署忠县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中所述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与忠县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协议》中所约定的总投资额为 3.4 亿元的项目,其对应的建设内容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
2)经实地考察论证,公司认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上马时机已成熟,故拟先行投资 2.3 亿元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待日后时机成熟时将另行启动。
3)《框架协议》中生物质发电项目装机容量拟定为 2×15MW,分两期建设,首期建设规模为 1×15MW。经过进一步调研及论证,认为当地生物质资源能够满足一台 30MW 汽轮发电机组的生产需要。为解决当地农林废弃物的出路问题及降低单位投资,经公司考虑,将项目规模调整为 1×30MW。
4、概算投资总额:2.3 亿元人民币(项目实际规模及投资以经有权部门的核批文件为准)。
5、建设计划:在本协议签订后 270 天内,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前期全部审批手续,在具备开工条件后 30 天内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为 15 个月。
(二)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取得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协助乙方取得本项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协助本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优惠电价等政策。
2、在乙方给予有关方合理补贴的前提下,甲方督促相关养殖户对畜禽粪便进行干湿分离,收运至乙方项目所在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督促林业部门落实乙方为松材线虫病疫木的定点处理机构,在甲方的监管下对疫木进行无害化处理;督促环卫部门,将长江清漂所产生的无害可燃废弃物送至乙方项目所在地进行处理。
3、甲方负责全县范围内的秸秆禁烧工作,并针对每个乡镇的秸秆禁烧建立考核办法。甲方督促各乡镇落实经纪人制度,确保每年的供应量。乙方按照生产需求确保收购甲方提供的农林废弃物,价格以市场指导收购价为原则。
4、甲方负责为乙方开辟燃料运输绿色通道,根据该类燃料的运输特点设立相应的支持措施,确保燃料运输通畅。
5、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安排乙方项目剩余热源向周边无集中供热热源的区域供汽。
6、在甲方的支持下,乙方积极寻求更高效、更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生物质综合利用方式,并可自行优化、完善项目工艺和设备。
7、项目建成后,乙方项目公司要根据忠县总体布局实施厂区绿化、亮化、美化工程。
8、乙方项目竣工投产后需要招聘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当地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