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按当地的行动计划方案,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符合要求的地方热电综合改造升级项目。各级金融机构要切实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加大对地方热电综合改造升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管理
地方热电通过淘汰老旧低效机组和超低排放改造实现节能减排,其节能量指标、排污权指标和煤炭消费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企业自身改扩建项目,若相关指标有偿转让,取得的收益归企业所有。
(六)加强节能环保执法监管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地方热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核查,严格查处有环保设施不运行和偷排、漏排违法行为。各地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大地方热电节能执法,严格查处违法建设燃煤锅炉和已实行集中供热区域拒不关停分散锅炉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能耗限额超标的地方热电企业。
(七)实施企业分类综合评价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完成老旧低效机组淘汰关停和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在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中应列为帮扶整治C类企业或淘汰关停D类企业。对此类地方热电企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依法责令淘汰关停或整治改造相关机组。
四、落实责任
地方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升级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任务重,时间紧,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地方热电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一)各地政府是推进地方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升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本地区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各市须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所辖行政区域的地方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方案,要具体落实到每个厂、每台机组,明确改造要求和时间。方案应充分征求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并于2015年10月底前报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二)地方热电企业是实施综合改造升级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须依据本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按照当地的行动计划方案,做好本企业的综合改造升级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企业改造任务按期完成。要加强地方热电生产运行管理,保障节能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按规定报送生产运行和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切实发挥改造成效。
(三)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地方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升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要及时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开展综合改造升级项目试点示范,加强相关规划管理,建立地方热电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加大节能环保信息公开力度,督促各地按要求推进工作。对各市地方热电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要按年度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当地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对任务情况完成好的地方予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计划的地方予以通报。
附件:1.地方公用热电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清单
2.地方自备燃煤热电机组清单
3.未批已建地方燃煤热电机组清单
4.推荐技术路线
附件1
地方公用热电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