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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涉及超低排放

添加时间:2015-09-10 12:49:01 来源:环保部

 

 

案例一:

 

贵州省黔东南州对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且拒不整改行为同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和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4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该公司2台(5#、8#)8000KVA的矿热炉处于生产状态,但其配套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能有效收集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大量烟气通过炉门和炉体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恢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015年1月26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组织对该公司开展复查,发现该公司5#、8#矿热炉照常处于生产状态,但其配套烟气处理设施依旧没有恢复正常运行,大量烟气直接排向外环境。

 

二、处理处罚过程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于2015年2月5日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该公司拒不改正的行为,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于2015年2月27日对其作出罚款24万元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2015年1月27日,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5#、8#矿热炉实施了查封,查封期限一个月。同时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就该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一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向黎平县公安局进行了移送,黎平县公安局当场受理。黎平县公安局拘留所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对该公司总经理庄某某、生产负责人黄某某分别实施了7日行政拘留,现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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