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规划应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国家要求纳入区域装机容量的抽凝燃煤热电联产工程要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有些省级环保厅也要求将热电联产规划作为背压热电机组《环评批复》的前置条件。由于《热电联产规划范本》迟迟未下发,各编制单位均根据自己的意愿编制,其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未从当地的能源需求与来源出发,仅考虑缺电因素;为上项目而搞规划;未按要求做热电联产与热电分产的方案比较;只考虑上热电项目,对垃圾发电、生物质能源,热泵、沼气、太阳能等未论述;经济效益计算太理想,热电厂投产后达不到理想值;供热机组的选择未做方案比较,很多热电联产规划未突出节能环保的主题,未强调热电联产的建设应以供热为主增加电力供应只是副产品等。《意见》指出:“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规划职责,优化电源与电网布局,加强电力规划与能源等规划之间、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这些规定,对与热电联产规划的衔接提出了要求,有助于弥补热电联产规划编制的不足。
期待简化热电项目审批流程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背压机组核准权重新下放到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环节有所减少。但背压机组很难调峰,便于调峰的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实际调峰的抽凝机组一般容量较小,基本不在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获批可能性极小。无调峰机组,背压与抽凝机组配置失调,不能合理确定热电机组选型和规模,困扰业主投资,进而影响热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意见》指出:“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政放权,取消、下发电力项目审批权限。”期待《意见》的实施把转变政府职能、减政放权落到实处,改善热电行业在项目审批中的困境。
明确热电联产法律地位值得期待
作为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比热电分产具有更好节能环保效益的热电联产,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只字未提。在当前国家大力倡导节能减排,鼓励发展热电联产的形势下,更显缺憾。《意见》提出:“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进程,抓紧完成电力法的修订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建议在修订的《电力法》
中增加有关热电联产及分布式能源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内容的章节,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通过修订完善电力法律法规,避免热电联产和以凝汽发电为主的“小火电”概念混淆,使“上大压小”政策与热电联产优化行业结构不再混淆,使热电行业发展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行业协会将发挥更大作用
《意见》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我国热电领域,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成立二十多年来,为国家热电能源政策进言献策,并为促进热电行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2014年成立的中国节能协会热电产业联盟也加入到热电事业发展中来,特别在热电节能服务方面有许多好的做法,并分别在山东和辽宁成立了地方理事会;地方热电协会中,浙江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走在了前面;热电第一大省山东也于2014年成立了山东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在“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的职能指导下,通过《中国热电行业网》等多种途径服务于热电事业。相信随着热电行业的不断发展,协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意见》的发布,对作为电力工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热电行业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又是一次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只要我们认清形势,找出不足,顺应潮流,奋发进取,积极作为,一定能够使我国从热电大国迈向热电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