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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5-08-26 16:20:28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第四条 奖励资金拨付

(一)资金申报。市电力公司根据公示后《奖励名单》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将半年度应享受奖励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标准核定奖励资金并拨付到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第五条监督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本市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展,确定《奖励名单》,并对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本区县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展,负责本区县分布式光伏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并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网并网接入和计量,办理本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资金的申领和拨付工作。区县电力公司代为办理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和《奖励名单》的申报工作。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1.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线监测系统接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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