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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5-07-31 15:46:39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微信

 

第四章 财政定额奖励标准

 

第九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分类与奖励标准(项目分类与奖励标准表见附件1)分档如下:

 

(一)基准型项目

 

第一类:对提高用电设备能效产生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改造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挡,分别为:300元/千瓦、400元/千瓦、500元/千瓦。

 

第二类:对采用电蓄冷(蓄热)供冷(供暖)技术产生永久性转移高峰电力负荷的改造或新建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挡,分别为:350元/千瓦、450元/千瓦、550元/千瓦。

 

第三类:对通过主动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项目,按照响应时间(24小时、4小时、30分钟)签订合同,奖励标准分为三挡,分别为:80元/千瓦、100元/千瓦、120元/千瓦。

 

第四类:其他新技术实施的项目,确能实现永久性节约和转移高峰负荷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奖励标准不得超过440元/千瓦。

 

(二)整合型项目

 

通过自愿签订协议,采用整合节约电力指标的方式,承担一揽子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项目,奖励标准为:440元/千瓦。

 

(三)示范型项目

 

技术先进、运行控制优化、节电效果显著、项目运作模式新颖,能够成为节电技术典范或行业学习标杆的项目,奖励标准为采用同类技术的基准型项目奖励标准的1.2倍。

 

第十条 对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或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的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建设管理性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原则及相关要求从严核定经费支出标准,严格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

 

第五章 财政定额奖励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定额奖励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项目;

 

(二)项目未申报其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三)申报项目已纳入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项目库;

 

(四)项目产生的节约和转移的电力应能基本达到申报的要求;

 

(五)能效电厂的单个项目节约电力负荷在10千瓦以上;移峰填谷的单个项目转移高峰电力负荷达到20千瓦以上;

 

(六)项目需要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具备完善的电力电量统计和管理制度,节约和转移的电力负荷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项目承担单位能够按照我市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要求保证定期上报相关数据或资料;

 

(七)项目能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竣工,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申报并签订的项目奖励合同(或协议);

 

(八)参与电力需求响应项目的用户必须事先主动与电力公司签订电力负荷需求响应协议,并接到调度命令方实施减少电力负荷。

第十二条 基准型项目除符合申报财政定额奖励项目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及运行(最早在2012年1月1日开工);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申报并落实的项目;

2.项目节约和转移的电力负荷应能基本达到申报的数量,项目实际效果不得低于申报数量的85%;

3.单个能效电厂项目节约电力负荷在10千瓦及以上,同类打包项目在20千瓦及以上,单个负荷管理项目转移高峰电力负荷达到20千瓦及以上;

4.永久性节约和转移电力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安装用电在线监测装置,具备完善的电力电量统计和管理制度,节约和转移的电力负荷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5.参与主动需求响应项目的用户须自愿申报,签订电力需求响应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调度命令减少的负荷。用户申报的负荷量必须由北京市电力公司给予预核定。

第十三条 整合型项目除符合申报财政定额奖励项目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整合型项目必须是永久性节约或转移电力负荷项目,其中每个子项目需满足基准型项目1-5项的要求。申报时分每个子项目进行独立填写;

2.整合型项目申报单位需为北京市各区县政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电能服务公司、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单位;

3.整合型项目节约和转移电力负荷应达到2000千瓦及以上;

4.电能服务公司需具有两个及以上用电单位的项目,用电单位需具有两种及以上不同技术类型的项目;

5.由区县政府申报的整合性项目,区县政府须配套资金政策,财政奖励资金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示范型项目除符合申报财政定额奖励项目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示范型项目必须是永久性节约或转移电力负荷项目,申报需满足基准型项目1-5项的要求;

2.项目申报需由具有行业引领性的非盈利社会团体推荐,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审核;

3.示范型项目有义务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举行的现场发布会、观摩会等宣传和推广活动。

第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期内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准型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设计说明;

3.设备清单;

4.节电计算说明;

5.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整合型

1.项目建议书(应具备可研深度);

2.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示范型

1.包含基准型项目第1至第5条;

2.具有行业引领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推荐书。

(四)对主动响应型临时降低负荷项目,需提供与电力公司签订电力负荷需求响应协议和调度命令录音或命令传真文件的复印件。

(五)对于转移负荷达500千瓦的基准型、整合型及所有的示范型项目,要求签订安装项目在线监测计量表计的协议文件。

(六)电能服务公司申报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合同复印件,合同中需明确财政奖励资金的分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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