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引风机、送风机、机炉放空管瞬时排气、发电机、汽轮机等主要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液氨及柴油储罐区建设围堰,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项目建设应满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向淄博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若在该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厅备案。
五、淄博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淄博市环保局和高青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