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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建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区 发布市级用电安全规范

添加时间:2015-07-29 11:50:00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

 

5.1.3操作规程

 

电力用户应制定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岗位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授权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定期进行评审或修订。

 

5.1.4作业人员

 

变(配)电所值班电工人数应满足DB32/T 1702要求。

 

5.1.5应急与事故管理

 

电力用户应按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电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及时更新、发布。电力用户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参加供电企业组织的联合演练。发生电气突发事件时,电力用户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和社会影响。发生电气事故后,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应登记、建档。

 

5.2电气设备设施

 

5.2.1基本要求

 

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设备设施全寿命周期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备的选用、到货验收、停用、淘汰、报废等应按规定进行。在役设备设施应保持状态良好,符合GB/T13869要求。

 

5.2.2变配电系统

 

用户变配电系统及相关建构筑物、安全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各类设备应做交接试验,并定期做预防性试验。

 

5.2.3固定用电设备

 

系统布线、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低压电气设备接地保护系统、电气元件与线路、插座回路、电气装置的配置等固定用电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固定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并作记录。

 

5.2.4移动用电设备

 

用户应建立移动用电设备的管理制度,规范移动用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定期检测工作。移动用电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不同场所应根据场所特点选用符合要求的移动用电设备。移动用电设备的电气线路的选用、敷设及其安全设施应满足安全要求。移动用电设备应定期对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维护、检测检验,并作好记录。

 

5.2.5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应履行审批手续。临时用电的电气线路选用、性能、敷设及其保护方式与保护电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临时用电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信号,应定期进行检查,并保存记录,临时用电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2.6特殊场所用电

爆炸危险环境、受限空间、粉尘、潮湿或露天、腐蚀性等特殊环境中的电气装置及线路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5.2.7雷电防护系统

供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电子信息系统等应设置雷电防护系统。防雷接地系统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并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检测,并保存记录。

5.3监测与预警

5.3.1数据采集

电力用户应完善配用电线路和设备的基础档案及运行台账等资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配用电线路和设备,对其运行过程中的相应指标(如电压、电流、零序电流、线缆温度等)进行采集。用于数据采集的设备或系统,其采集指标、精度、频度应能满足实施电力安全监测的需要,其产品应符合相关安全和质量标准。

5.3.2异常监测

运用电能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用电安全异常监测。电力用户配用电线路和设备的运行数据宜接入电能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便实施监测。对于出现电气故障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配用电线路和设备,其运行数据必须接入电能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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