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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

添加时间:2015-07-16 10:32:56 来源:计鹏新能源

1、光伏电站项目

湖北省属于Ⅲ类电价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1元/kWh。假设项目单位造价为9400元,装机容量10MW,年利用小时数1100小时,依据以上条件测算,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6.94%之间,投资回收期在11.47年之间,项目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具体见下表:

表1:光伏电站项目财务指标表

2、分布式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选择三种模式(国家补贴为20年):如果选择“全额上网”方式,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5元/kWh;如果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国家给予0.42元/kWh的电价补贴,上网部分按照当地燃煤标杆电价收购;全部“自发自用”,则电价为售电价格和国家电价补贴价格之和。根据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项目电价采用一般工商业电价:0.9830元/kWh,项目装机容量为1MW,单位造价为9400元。依据以上条件测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72%之间,投资回收期在9.63年之间,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具体见下表:

表2:分布式光伏项目财务指标表

四、申报/核准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有关规定,光伏项目由各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2014年4月30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引发了《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鄂发改办[2014]194号),规定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并受地区指标规模限制(个人申请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地区规模指标限制)。

其中光伏电站实行省级备案。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场址内有耕地、林地等的,应提供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初审并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建筑物或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项目单位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或合同能源服务协议等书面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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