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
另外,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上述环节中,进行能源审计、项目融资,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无资质要求。在节能改造工程中,涉及建筑本身的改造设计、施工,特殊设备的安装、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对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有资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具备节能服务各环节的资质,也是不现实的。节能服务公司营业的核心,不是仅仅提供能源评估、或提供节能产品,而是提供保证节能效果的一系列服务,是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运行管理的集成。节能服务公司的能力体现在集成服务的能力上。节能服务公司不具备资质的环节,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完成,但节能服务公司应对整体的节能效果负责。
节能服务公司的财政奖励资质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的直接依据是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满足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实体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公司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是申请的程序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因此,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意味着具备了申请财政奖励的资格。
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优惠资质
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的直接依据是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通知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注册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对于服务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服务,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服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定义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结合《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发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更高一些,原则上,已通过审核备案的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条件。